我局计划在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建设生态修复和生态保护监测体系建设项目,拟使用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林地。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原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的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使用林地单位: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二、拟使用林地项目名称:生态修复和生态保护监测体系建设项目
三、拟使用林地的用途:生态修复和生态保护监测。
四、项目建设地点: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红果子管理站青沟、石嘴山管理站小川区域、汝箕沟管理站明清沟和双刺沟、大水沟管理站防火检查站区域、马莲口管理站笔架峰、榆树沟管理站棒子山区域、榆树沟管理站二关区域建设防火监控塔8座;在汝箕沟管理站黄草滩、马莲口管理站马莲口洪积扇区域、榆树沟管理站棒子山区域建设围栏9.6公里。均位于保护区实验区内。
五、拟使用林地的范围及面积:以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为准,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面积0.0250公顷,临时使用林地面积0.9115公顷。
六、拟使用林地上林木情况:无采伐蓄积。
七、拟使用林地的权属: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八、拟使用林地补偿情况:本项目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根据《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标准征收,林地林木补偿费用将由项目建设方与管理局签订补偿协议。
以上内容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自2023年8月24日至2023年8月30日,共计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反映。
电话:0951—2153661。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2023年8月23日